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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豪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進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714,32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7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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