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豪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進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714,32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7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