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債 權 人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勝利方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台灣勝利方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列載其法定代理人為邱郁文,然法定代理人應為荒木隆夫,此有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參。是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債務人台灣勝利方舟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