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債 權 人 梁莊惠珠 債 務 人 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財 債 務 人 楊文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楊文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退出支票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楊文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債務人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