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
- 債權人
- 福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郁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並對債務人尚郁芳請求之依據(本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應僅係慶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若債務人尚郁芳為背書人,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如債務人係狀附支票所載之慶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併請列明其正確之法定法理人為何)。
三、債務人尚郁芳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