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 原告廖俞傑、與債務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49號債 權 人 廖俞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請求自民國104年4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權人實際住、所地。 四、提出債務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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