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債 權 人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鳳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周鳳英向貴公司購買鋼材之相關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周鳳英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