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5號
- 債權人
- 吳國明即百達企業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梅香即原邦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務人(依提出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為原邦工程有限公司,非徐梅香即原邦企業工程行)。
二、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如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應併釋明其依據)。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