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
- 債權人
- 漢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龍佳藥師藥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000(負責醫師)即龍佳藥師藥局;如為合夥,應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請釋明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應負支票票號0000000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背面影本是否有背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