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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王俊傑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順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贊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肆萬零玖拾壹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0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順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俊傑 人 債 務 人 王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肆萬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順輝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3日邀其餘相對人王俊傑、王贊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23日 起至108年4月2 3日止,每一個月為一期,分60期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1.255%)加年率1. 65%計付,並約定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加年率1%固定計算(目前利率為 3.90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相對人曾因資金週轉短絀,於104年9月11日申請本金寬限1年(自104年9月23日至105年9月23日止),立有 增補約據為憑,惟相對人至今仍未履償,截至目前為止,相對人順輝開發有限公司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740,091元及自105年2月23日起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 ,依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王俊傑、王贊欽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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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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