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73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鴻順水產有限公司(原名:順雅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雅婷 人 債 務 人 陳亦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1,279,996元 │自民國105年 │3.79% │自民國105年4月30日起│ │ │ │3月30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2│ 319,996元 │自民國105年3│3.79% │自民國105年4月30日起│ │ │ │月30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