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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3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73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鴻順水產有限公司(原名:順雅水產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雅婷
債務人
債務人
陳亦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1,279,996元 │自民國105年 │3.79% │自民國105年4月30日起│
│ │      │3月30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2│ 319,996元 │自民國105年3│3.79% │自民國105年4月30日起│
│ │      │月30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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