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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27號

債權人
緣起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碧月
債權人
黃全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智祥、林世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智祥、林世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清晰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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