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27號
- 債權人
- 緣起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碧月
- 債權人
- 黃全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智祥、林世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智祥、林世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清晰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