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
- 債權人
- 謝字軒即鴻翊顧問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陳昱銘已領取保險給付新台幣600 萬元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中止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陳昱銘已領取保險給付新台幣600 萬元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中止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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