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4 日
- 原告謝字軒即鴻翊顧問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債 權 人 謝字軒即鴻翊顧問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陳昱銘已領取保險給付新台幣600 萬元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中止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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