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債 權 人 謝字軒即鴻翊顧問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命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釋明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陳昱銘已領取保險給付新台幣600 萬元及債務人中止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7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