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
- 債權人
- 謝字軒即鴻翊顧問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命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釋明債務人張美雀、陳昱銘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陳昱銘已領取保險給付新台幣600 萬元及債務人中止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7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