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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3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40號

債權人
御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甘之醇酒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親自到院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郵寄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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