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 債權人
-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翊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台端所附訂購單影本經辦人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非為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