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債 權 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翊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台端所附訂購單影本經辦人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非為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