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債 權 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翊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亦有明定。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訂購貨品,屆期未獲付款,爰聲請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附資料僅能得知國立事業有限公司與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曾有貨品訂購之情,而債權人曾寄物予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惟二事是否有債權人所述之關聯,債權人未提出任何資料以資釋明,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另債務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地在台中巿,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亦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