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4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429號
- 債權人
- 永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欣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冠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自民國103 年7 月2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及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