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 原告郭台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17號債 權 人 郭台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儒林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應釋明債務人儒林國際文教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儒林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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