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30號債 權 人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宇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宇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