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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98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蕭銘鴻
債務人
公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邱晟禕
債務人
債務人
陳文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參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5798號┌─┬─────┬───────────┬───────────────────┐│編│本 金 │利息│違 約 金││號│├──────┬────┼─────────┬─────────┤│ ││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原利率10%│按原利率20%計算 │├─┼─────┼──────┼────┼─────────┼─────────┤│1│新台幣│自民國105年 │2.5%  │自民國105年3月13日│自民國105年9月14日││ │1,343,930 │2月12日起至 ││起至民國105年9月13│起至清償日止││ │元│清償日止││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05年 │2.5%  │自民國105年3月13日│自民國105年9月14日││ │149,317  │2月12日起至 ││起至民國105年9月13│起至清償日止││ │元│清償日止││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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