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憲章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思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2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思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心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宸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併具狀更正之(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載,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曾春福)。 二、債務人陳心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宸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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