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5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06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蕭銘鴻
- 債務人
- 彪豐交通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雯宜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邱晟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佰貳拾萬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參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