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宏銓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641號債 權 人 宏銓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逸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逸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