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0號債 權 人 高豫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0年12 月12日。如係後者,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三、提出經債權人高豫吉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