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債 權 人 鼎鋒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依提出之合約所示,契約當事人為奇宏電子(深圳)有限公司,非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