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 債權人
- 鼎鋒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第2 項、第116 條第1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釋明請求之依據,且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