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建泓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債 權 人 建泓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獨資,債權人應載為「○ ○○即建泓企業社」;若為合夥,應載為「建泓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三、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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