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7號債 權 人 張勝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長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三、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依據為何?(依所附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所示,其發票人為金黃帝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