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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7號

債權人
張勝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長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三、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依據為何?(依所附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發票人為金黃帝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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