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債 權 人 簡月貴 債 務 人 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