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38號債 權 人 鑫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債 務 人 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志 債 務 人 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華 一、債務人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