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86號債 權 人 翁來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債務人邱建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華鼎工程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