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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債權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3年9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係「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賴薇如」均係債務人,亦或僅「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如僅「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併請列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上開事項請具狀敘明之。

三、債務人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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