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倫汽車有限公司、沈藍瓊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藍瓊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