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68號
- 債權人
- 林建佑
- 債務人
-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宏
人
一、債務人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信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