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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6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79號

債權人
全球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儷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羅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與華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更名,應提出載有變更前、後名稱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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