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7 日
- 原告陳昭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009號債 權 人 陳昭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超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台端所附之支票影本觀之,發票人 為金暘昇有限公司,則向債務人陳超群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 二、債務人陳超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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