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02號債 權 人 綠田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及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於當事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獨資,請列債權人張文新即綠田園企業社;若為合夥,債權人綠田園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債務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