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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1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02號

債權人
綠田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及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於當事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獨資,請列債權人張文新即綠田園企業社;若為合夥,債權人綠田園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債務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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