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84號債 權 人 三森農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借款憑單所載,連帶保證人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陳麗卿僅為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丰麒創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