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84號
- 債權人
- 三森農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三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大樹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另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憑單所載,連帶保證人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陳麗卿僅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