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40號債 權 人 金宏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岡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錦煌即安大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所載,安大企業社之負責人已變更為陳亮谷,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安大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