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債 權 人 昇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雄翎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2月3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 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二、債務人雄翎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產品報價單影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