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陳俐 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