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 債權人
- 通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俊
- 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哲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兩造間之契約書。
三、債務人蔡哲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