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
- 債權人
- 玉山當舖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祥
- 債務人
- 首爾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劉圳岸
- 債務人
- 人 鳳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
- 債務人
- 蔡富美
一、債務人首爾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圳岸、蔡富美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劉圳岸、蔡富美戶籍係設於高雄市鳳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