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債 權 人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地在新北巿,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