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 原告王吉泰即晟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債 權 人 王吉泰即晟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重慶錫周殯葬服務有限公司、劉添財、邱吉國、王政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重慶錫周殯葬服務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表明對債務人劉添財、邱吉國、王政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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