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
- 債權人
- 潤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依聲請狀所示未蓋債權人未蓋公司章)。
二、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三、債務人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