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 原告黃淑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債 權 人 黃淑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綉美、鄭雅聰即翰霖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MD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釋明債務人謝綉美、鄭雅聰即翰霖企業社就債權新台幣972,200 元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 有明文)。 三、釋明請求票號FD0000000 號支票票款部分之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債務人謝綉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鄭雅聰即翰霖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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