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債 權 人 黃淑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綉美、鄭雅聰即翰霖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