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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

債權人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債務人
德茂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宇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未提出自民國104年3月1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則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期間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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