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德茂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債 權 人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債 務 人 德茂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宇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未提出自民國104年3月1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則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期間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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